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專業委員會的管理,依據《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會所屬專業委員會是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專業委員會自身承擔。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不得自行制定章程,應依據本會章程和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發展的會員屬于本會會員,所收取的會費與本會兩者按比例分配使用。會費收費標準,與本會共同討論后統一執行。
第五條 專業委員會名稱前應冠以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時必須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應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定的工作方針,依照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秘書處提出的工作布署,結合本專業的工作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各項工作計劃。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組織管理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有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學術帶頭人及本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的意見;
(五)有經費來源;
(六)有符合條件的掛靠單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的審批:
(一)專業委員會發起人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必要性、活動方式等;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后批準成立專委會,并以專委會的名義開展活動。所有開展工作按照制度及時提交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一切活動須經協會秘書處研究審批后執行;
(三)專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全國設工作站,但務必在協會秘書處備案報批。
第九條 為使本會的專業委員會設置科學合理,有利于協會和行業的發展,協會可對專業委員會的設置提出調整、合并、注銷方案。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及人員任職條件:
(一)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負責制,任期五年,委員會組成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員會委員由協會秘書處審批聘任;
(二)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專家組成員若干名,會員若干,可設顧問;
(三)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連任超過兩屆的,另做會議討論;
(四)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掛靠單位推薦、民主選舉產生,由協會秘書處聘任,主任委員主持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及法律責任人;
(五)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條件:
1. 本專業范圍及相關領域的專家技術人員、科技管理者及企業管理者;
2.有推動專委會工作的能力和參加專委會活動的條件;
第十一條 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時進行換屆。委員會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提出新一屆委員會委員的建議名單,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委員會;由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家組成員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采用等額選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在新一屆委員會中,新委員調整人數應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員會換屆時要注意吸收中青年技術工作者進入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要充分體現老、中、青相結合的人員結構。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換屆應提前三個月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換屆方案報告,經協會秘書處研究批復后方可召開換屆會議;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對委員進行調整時,應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后,辦理解聘和新委員的聘任。
第十五條 對專業委員會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協會秘書處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撤銷等處罰決定。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須填寫“專業委員會委員推薦登記表”,由專業委員會報協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會員發展是專業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內容,應創造條件和提供良好的服務吸收專業技術人員加入專委會組織。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對年度工作要認真進行總結,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并將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按時上報協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掛靠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和經營規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校;
(二)能夠配備專業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提供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相應的辦公場地,保證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能夠推動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參與協會秘書處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掛靠單位一經確定,須與協會秘書處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掛靠單位對專業委員會工作支持不力,不能履行相關職責,協會秘書處有權提出整改建議,并限期整改。專業委員會選擇掛靠單位要引入競爭機制,擇優掛靠。
第二十二條 培訓、認定等工作活動是專業委員會主要任務,應做到:促進行業從業人員和行業科技的發展,促進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家技術人才的成長。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結合自身專業資源特點,應每年舉辦一次形式多樣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技術發展的需要,結合協會秘書處年度培訓計劃,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和技術人員認定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組織培訓及認定等推廣活動所需經費原則上自籌,可適當收取培訓費,以保障培訓及教育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章 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信息交流是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應建立有效機制確保協會秘書處與專業委員會之間的信息交流渠道暢通。
第二十七條 信息交流主要包括:國內外行業專家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建設工作、編輯出版工作、科技建議與咨詢、培訓教育工作、科學普及工作、各類宣傳推廣、相關行業的資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專業委員會應建立工作網站,拓寬信息交流渠道,加強與協會秘書處及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更好的為會員服務。
第四章 咨詢和展覽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應結合專業技術的發展趨勢及熱點問題積極開展咨詢工作,擴大在行業中的影響。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會可與協會秘書處聯合承擔科技咨詢和課題項目。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牽頭組織的出國考察、交流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外事管理規定,須事前報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應在國家政策和法規及本會受權允許的范圍內,多渠道開辟經費來源。經費來源主要有:會員會費、業務活動收入、承擔項目收入、咨詢收入、捐贈和資助等。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應按國家有關政策、本會章程及受權的業務活動范圍所發生的收支業務進行核算。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進行投資和經濟擔保活動,否則一切法律責任由專業委員會自身(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相關部門、民政部、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對社會團體出臺新的法規或管理辦法和本會章程修改時,本條例作相應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可依據本會章程和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條例解釋權歸本會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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